协议书

甲方: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以下称“甲方”或“交易所”) 乙方:(以下称“乙方”或“交易会员”)   鉴于: 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在新加坡设立的人参现货电子交易平台,在全球范围内专业从事人参贸易、现货电子盘交易业务,主要为在交易所发售、挂牌的人参现货商品 (下称 “商品”) 和各市场参与方提供电子交易系统及相关配套服务; 乙方系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机构或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商品购买及交易风险有深刻的认知。 依据相关法律、《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就乙方自愿申请成为甲方的交易会员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 乙方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或商品购买消费的需要,自愿加入交易所成为甲方的交易会员,从而享有交易会员的相应权利,同时承担交易会员的相应义务; 2. 在签署本协议前,乙方已经通过甲方官方网站(sgge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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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交易会员: 请您务必仔细阅读了解本《风险告知书》的所有内容,您需要签署本《风险告知书》后方可在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办理开户手续和进行交易。 人参商品现货电子交易是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的交易。进行人参商品现货电子交易会有一定的风险,可能发生损失,因此,请您慎重地考虑您现今的企业(个人)及财务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是否适合进行人参商品现货电子交易。 如果您确定参与进行人参商品(以下简称“商品”)现货电子交易,您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由于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变化以及新加坡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变化,都有可能影响人参商品供求关系的平衡,引起人参商品价格的剧烈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交易所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转让商品可能无法出售或转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三、您在进行商品交易时,假如市场行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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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场须知

尊敬的商品购买者: 当您准备在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下称“交易所”)入场进行产品现货交易活动的时候,请您务必了解以下事项: 一、商品购买者需具备的开户条件 机构商品购买者应是具有本行业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从事人参产品现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自然人商品购买者须是拥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以及相关交易经验知识,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通过交易所购买适当性的客观评估并有相当的该商品购买者品消费需求的公民。 商品购买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商品购买者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商品购买者须保证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及其它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企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办理开户手续,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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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依法规范运作,维护交易所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新加坡公司法》以及新加坡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交易所产生重大影响而商品购买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公布的行为。交易所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章程》等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交易所的持续责任,交易所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交易所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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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仓库的管理,规范交收行为,保证电子交易商品的交收正常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和《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准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授权,按交易所规定模式为交易所商品挂牌人、交易会员提供商品(主要指野山参产品及相关产品,下同)仓储及相关实物交收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核准仓库进行监督管理,核准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交易所对核准仓库实行审批制,申请核准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经营资质; (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核准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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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规范商品购买者的购买行为,维护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易秩序,提示人参现货交易市场的风险,引导商品购买者理性的参与人参现货交易,促进人参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购买者对象包括自然人商品购买者和机构商品购买者。 1、 自然人商品购买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商品现货交易。自然人商品购买者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具有大宗商品或其他商品贸易经验与现货贸易履约能力; 2、机构商品购买者必须为依法成立的注册地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中国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机构商品购买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事人参商品现货交易业务,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客观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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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 为了加强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 (以下简称交易所、本所)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2. 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会员准入制度、第三方质量检验制度、第三方仓储保障制度、库存货物全额投保制度、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申购限额制度、从业人员自律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3. 交易所商品挂牌人、商品推广商、交易会员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质检机构、指定结算银行及相关参与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准入制度 4. 交易所对商品挂牌人、商品推广商和交易会员采取资格评定审核等一系列交易准入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5. 交易所对商品挂牌人、商品推广商实行年检核查制度,年检核查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未通过年检核查的,交易所暂停或终止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第三方质量检验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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