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规范商品购买者的购买行为,维护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易秩序,提示人参现货交易市场的风险,引导商品购买者理性的参与人参现货交易,促进人参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购买者对象包括自然人商品购买者和机构商品购买者。 1、 自然人商品购买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商品现货交易。自然人商品购买者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具有大宗商品或其他商品贸易经验与现货贸易履约能力; 2、机构商品购买者必须为依法成立的注册地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中国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机构商品购买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事人参商品现货交易业务,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客观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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