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为了加强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 (以下简称交易所、本所)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2. 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会员准入制度、第三方质量检验制度、第三方仓储保障制度、库存货物全额投保制度、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申购限额制度、从业人员自律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3. 交易所商品挂牌人、商品推广商、交易会员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质检机构、指定结算银行及相关参与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准入制度
4. 交易所对商品挂牌人、商品推广商和交易会员采取资格评定审核等一系列交易准入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5. 交易所对商品挂牌人、商品推广商实行年检核查制度,年检核查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未通过年检核查的,交易所暂停或终止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第三方质量检验制度
6. 交易所指定中国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进入指定交收仓库的货物进行质量检验,指定检验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不以库存商品商品挂牌人、商品推广商自身质检部门的检验结果作为质量认定标准。
7. 中国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GB/T 18765-2008)对交易商品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证书可在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官方网站(www.shenrong.org)查询。

第四章 第三方仓储保障制度
8. 交易所指定第三方仓储机构为会员提供符合野山参存放要求的仓储服务,保障货物安全。
9. 第三方仓储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包装箱标示要求的高度、层数、方向堆码,产品摆放整齐有序,便于清点、盘存和日常检查,并根据交易会员申请办理出库交验结算手续。

第五章 库存货物全额投保制度
10, 交易所选取专业保险机构合作,由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仓储机构统一为会员的仓储商品足额投保。
11. 保险期限届满后,交易所指定的仓储机构负责代为进行续保服务。如保险标的物出险,由交易所指定的仓储机构代为向保险机构办理保险理赔等相关事项。

第六章 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
12. 交易所实行挂牌交易品种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交易品种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13. 本所对交易报价实行日价格涨跌幅限制,涨幅比例为 10%,跌幅比例为 10%,涨跌幅之外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日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日涨跌幅比例,控制交易风险。
14.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上市交易品种正常的价格涨(跌)最大幅度。
15. 公开发售挂牌的产品,挂牌首日报价的价格限制范围为产品发售价的 80%—130%;根据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产品挂牌首日的涨跌幅比例。
16.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产品挂牌首日的涨跌幅比例。

第七章 申购限额制度
17. 交易所实行申购限额制度。
18. 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该产品发售总量的 5%。根据交易需要,本所可以调整交易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19. 交易会员当日实时累计净买入量(累积增持量与累计减持量的差)或实时累计净卖出量(累积减持量与累计增持量的差)不能超过该产品发售总量的 10%。
20. 交易所有权根据不同交易品种的市场情况,分别确定每个交易会员某个交易品种的申购限额。
21. 为保障市场稳定和控制交易会员的风险,交易所有权根据某一交易品种或某交易会员的异常交易情况,限制相关交易品种或交易会员交易权限。

第八章 交易所工作人员自律制度
22. 为提高员工职业操守,交易所不断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严格内部审计,严控职业道德风险。
23. 交易所严格禁止本所工作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用他人名义参与交易所发售上市野山参产品的认购、申购及交易,同时本所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也不得参与产品包的认购、申购及交易。

第九章 风险警示制度
24.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25.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要求会员报告情况,或约见会员谈话,提醒风险:
(一) 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 交易会员交易行为异常;
(三) 交易会员持仓量、资金变化异常;
(四) 交易会员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五)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要求会员报告情况的,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的,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26.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向全体会员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 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二) 会员涉嫌违规;
(三) 会员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四)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章 异常情况处理
27.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暂停交易:
(一) 不可抗力;
(二) 意外事件;
(三) 技术故障;
(四) 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28. 出现行情传输中断或无法申报的交易会员数量超过总交易会员数 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暂停交易。
29. 本所认为可能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并会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实行暂停交易。
30. 本所对暂停交易决定予以公告。 暂停交易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31. 除本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暂停交易后当日恢复交易的,暂停交易前交易系统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交易系统在暂停交易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当日恢复交易时已发出的报价继续有效。
32.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33.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有限公司。
34.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