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规则简介
主要参与人:商品挂牌人、商品推广商、交易会员。

商品挂牌人是指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机构或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已经通过交易所预先设定在交易所进行商品发售挂牌的有关审查,具备在交易所开展商品发售、挂牌等业务的相关资质。

商品推广商是指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自愿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则从事野山参产品代理销售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交易会员是指遵守交易所所有规则和规定并有权参与交易所市场活动如商品交易,所有权交收,实物交收和银行结算的自然人、企业或机构。

本交易所采用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连续竞价的交易时段分别为新加坡时间(GMT +8)每周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点至下午12点30分和下午2点至5点 (新加坡法定节假日和本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如果有必要,交易所可调整交易时段或暂停交易。
结算货币为美元(USD)。 各国货币兑美元的兑换率由结算银行在出金日或入金日提供。
交易单位为0.1克。报价单位为美元/0.1克。

本所对交易报价实行日价格涨跌幅限制,涨幅比例为10%,跌幅比例为10%,涨跌幅之外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公开发售挂牌的产品,挂牌首日报价的价格限制范围为产品发售价的80%—130%;根据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产品挂牌首日的涨跌幅比例。

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该产品发售总量的5%。根据交易需要,本所可以调整交易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交易会员买卖成交的,应当按约定向本所交纳交易手续费。

手续费收取标准为:向买卖双方各收取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单笔交易手续费不足0.01美元的按0.01美元收取。

交易会员可在开市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向本所提出实物交收申请,提取暂存核准仓储机构的产品。申请交收后,减除交易会员账户内相应的持有数量。
持有最大可交收数量可通过交易系统自动概算来选择产品,也可由交易会员自行选择确定。未达到产品内最低单个产品重量(或体积)的持有量,可由交易会员自行配对或补足价款申请交收。
已申请交收部分的产品,退出交易。
交易会员进行实物交收须按本所制定的交收细则执行。
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 为规范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新加坡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交易规则。

2.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现货交易的各项行为。交易所、商品挂牌人、商品推广商、结算机构、资金监管银行、指定交收仓库、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 市场特征
1. 上市品种:野山参。交易所将根据需要继续推出其他交易品种。各交易品种详情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2. 现货交易:挂牌商品在交易前必须全部存储于核准仓库。

3. 全额付款:在买方可以全额付款之前, 交易会员必须将资金存入交易所在结算银行的客户隔离账户。

4. 实时交收:买方在交易成功后立刻获得挂牌商品的所有权。这意味着交易会员可以买入挂牌商品并在同一个交易日卖出。

5. 以克报价:交易单位为0.1克。报价单位为美元/0.1克。

6. 实物交收:实物交付的最低数量为1株。

7. 结算货币:结算货币为美元。

第三章 交易业务
1. 交易会员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买入或卖出的指令或承诺,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经电子交易系统充分竞价议价成交后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商可根据该电子交易合同约定自主选择实物交收日期的交易方式。

2. 交易会员订立电子交易合同后,可以选择交易日当天申请交收,也可以在日后申请交收。交易所采用全款交易交收模式。

3. 交易程序

a. 交易会员通过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终端输入交易会员代码及密码登录。

b. 交易前,交易会员须存入充足的交易资金,以确保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

c. 交易会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输入买进或卖出指令,系统对要约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买入价或卖出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成交价格为买卖双方签订或转让商品合同的价格。

d. 买卖指令经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即生效,成交结果即为双方达成电子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交易商资金余额不足时,电子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订立指令。

e. 交易会员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交易会员应及时查询与核对,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交易所提出。

f. 指令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如未撤销,未成交部分仍存于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交易,当天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g.  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须向交易所一次性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详见交易商品上市公告。交易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

4. 电子交易合同作为本交易规则的附件,是本交易规则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交收业务
  1. 货物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及相关规章要求,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2. 商品挂牌人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机构或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已经通过交易所预先设定在交易所进行商品发售挂牌的有关审查,具备在交易所开展商品发售、挂牌等业务的相关资质。

3. 持有相关交易商品合同的商品挂牌人可申报交收,货物经过交易所的验收后入到交易所的核准仓库。

4. 交收核准仓库应按相关的协议合同等相规定负责对交收货物进行入库验收、保管以及出库。

  1. 交易所按有关要求开具《注册仓单》。
  2. 注册仓单可用于货物交收的存货凭证,交收商品出入库记录等业务。
  3. 买方可通过交易系统购买商品、付款成功后,系统将自动转移商品所有权。
  4. 商品持有人须承担仓储费及保险费,且在货物出库前不得中断保险。
  5. 仓储费和保险费按照日常结算。
  6. 交易所向提货人开具《提货密钥》,提货人可凭交易所出具的提货密钥办理货物出库,也可到核准仓库自行取货。
  7. 提货人可向交易所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物流配送服务。
  8. 商品出库时,提货人根据“交易所仓库管理系统”的提货信息、提货人身份证等提货手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提货。
  9. 提货人在提交出库申请成功后、交易所将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出库。
  10. 交收中买卖双方的数量、质量权益和风险按交易所相关交易商品的交收规则划分责任。
第五章 结算业务

本交易所的入金业务,客户可使用本人名下的一个绑定银行账户向交易所指定账户转账。通过绑定的银行账户出金。

使用条件:
1、此流程适用于所有银行账户的交易会员。
2、转账时间为正常交易日9:00时——15:00时,其它时间为非直连业务受理时间。
一、入金:
1、交易会员须使用开户人名下的绑定银行账户向本交易所收款账户(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有限公司)转账。
2、在收款方账号栏内填写交易所分配给交易会员的专属资金管理账号。

3、完成转账后只需等待即可,无需再次通过交易客户端提交入金申请。如转账信息无误,本交易所账户收到资金60分钟左右以后交易会员即可在交易账户内查询到此笔资金,并可在入金申请状态中查询到此笔入金记录。

4、交易所在每日23:30至次日凌晨01:00的系统结算维护期间暂停受理入金业务,交易会员应避免在23:30至次日凌晨01:00的时间段内进行入金操作, 如需要进行入金业务,应尽早安排。

二、出金:
1、通过客户端在交易账户内提交出金申请。交易会员登录客户端后点击进入“资金管理”。进入客户平台点击资金管理-出入金-选择出金,将出金银行选为渣打银行。

2、系统在收到出金申请后的第二个交易日(48小时内)完成出金,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以银行账户所属支行实际入账时间为准。

注意事项:
1、如转账信息有误或非直联业务受理时间完成的转账,且长时间未在交易账户中查询到资金到账的客户,请及时联系本交易所官网客服。
2、为避免出现转账账户和系统内登记信息不符的情况,请在第一次使用时先通过本业务完成一笔较小金额的入金转账。
3、如出现入、出金错误或未完成的情况,请及时联系本交易所官网客服。
4、收费标准:
入金由发起方银行收取转账手续费,收款方不支付手续费。出金由渣打银行收取手续费,该手续费需由发起出金的交易会员承担。

第六章 异议与违约
1.  买方对交收货物质量数量无异议、卖方提交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后,交易所将全额100%货款支付给卖方。

2. 如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双方按《交易所交收规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3.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商构成交收违约:

(一)卖方未按规定提交《注册仓单》;

(二)买方未按规定支付足额货款;

(三)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交收要求,买卖双方协商不成;

(四)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增值税发票。

4. 交易商如出现违约的情形,按《交易所交收规则》的具体规定处理。

第七章 风险控制
1. 交易所实行交易商品质量风险管理制度、价格波动风险管理制度 、市场炒作风险制度、异常状况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警示等风险控制制度。

2. 为确保挂牌商品的质量,保障商品持有者及交易用户的权益,交易所采取商品挂牌审批制度,只有经过交易所批准的并符合国家权威机构检验合格的商品才能挂牌进行交易。交易所严格实行商品挂牌审核和供应商审核制度。人参供应商需向交易所提交申请和资质文件。交易所在评估审核供应商的运营资质文件后,将供应商登记成为核准供应商。 供应商在成为核准供应商后才具备提交挂牌申请的资格。

3.价格波动风险管理制度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交易商品的涨跌最大幅度,减少交易风险的措施。

4. 本交易所对商品交易实行价格波动限制,挂牌交易首日最大涨跌幅度限制为 30%,次日起日最大涨跌幅度限制为 10%。每日最大涨跌幅度限制以上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为计算基准。如果商品挂牌交易第15个交易日后出现连续三个交易日成交价触及最大涨跌幅度限制或连续四个交易日的单边买入限价单或卖出限价单的挂牌商品总量超过35%的状况,则接下来的第一个交易日停盘半天。如果复盘后的第半个交易日的成交价仍触及最大涨跌幅度限制,则此商品的最大涨跌幅度限制将调整为6%。但若接下来三个交易日成交价不触及最大涨跌幅度限制,则此商品的最大涨跌幅度限制回归原有的水平。

5. 为降低市场炒作风险,交易所实行限价单量与持有量限制制度。订货量限制制度是指交易所按单个交易商品、单个交易商、单笔交易分别设定最大订货量、防止交易风险的措施。

6. 为了控制突发事件的负面影响,交易所实行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如果出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以及其它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状态,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尤其是恶意操纵市场,恶意网络攻击和网络系统故障的异常情况时,并会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实行暂停交易。

7. 风险警示制度是指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的制度。

8. 风险揭示

参与交易所交易的所有商品发售企业和投资者须充分理解交易风险,由于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企业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其他风险等)的存在,商品发售企业和投资者所预期的规避风险、获利等交易目标不一定能够实现,而上述后果由商品发售企业和投资者自行承担, 交易所对此不提供担保、不承担任何责任。商品发售企业和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交易风险,谨慎交易。

第八章 附 则
1. 交易所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或行政主管机关的要求或根据市场状况变化单方面对本规则进行修订或制定相应的制度,并于修订或制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在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

2. 本交易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有限公司。

3. 本交易规则中英文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文字的解释上,若有异议,以英文解释为准。

4. 本交易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各投资者作为本交易所会员期间),凡遇有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的存废,或相关政策及市场因素的变更或调整,或政府主管、监管部门的审核、审批、整顿、整改、清理、验收考评、合格评定等事项、活动、程序及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交易障碍或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所有权单方面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停牌、中止、冻结交易行为,禁止入场交易、清退出场、冻结资金划转或清结程序、暂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委托第三方代为保管标的物、存储、封存及托管相关的数据档案资料,委托第三方提供资金划转、留存、结算、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措施及行为。同时,交易所并不当然承担由此所可能发生的必要成本及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