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关于商品申请摘牌的规定

1. 商品推广商或商品持有人代表(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交易所提出产品摘牌申请,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对拟摘牌的产品发布产品申请公告。如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的比例要求,交易所可以直接发布产品摘牌公告。

2. 交易所对全部商品持有人进行表决统计,如持有产品数量超过75%(含本数)的持有人同意摘牌,则交易所发布产品摘牌公告,对该产品摘牌,并协助商品持有人处理产品交收等事宜。

3. 如同意摘牌持有人持有的产品数量未达到75%,则交易所发布取消申请摘牌公告。

4. 在产品摘牌公告发出后,持有流通产品的持有人,可以在最后交易日收盘前卖出产品,或由申请人在30个交易日内以最后交易日收盘价购买该部分产品,持有人须无条件出售。产品卖出资金由申请人委托交易所转入卖方在交易所开立的交易账户。

5. 在产品摘牌公告发出后,持有原始限售产品的持有人,限售产品按照最后交易日收盘价格,在扣除持有人应支付的相关费用后,使产品达到可流通条件,由申请人在30个交易日内以最后交易日收盘价购买该部分产品,持有人须无条件出售。产品卖出资金由申请人委托交易所转入卖方在交易所开立的交易账户。

6.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有限公司。

7.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