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规范商品购买者的购买行为,维护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易秩序,提示人参现货交易市场的风险,引导商品购买者理性的参与人参现货交易,促进人参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购买者对象包括自然人商品购买者和机构商品购买者。
1、 自然人商品购买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商品现货交易。自然人商品购买者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具有大宗商品或其他商品贸易经验与现货贸易履约能力;
2、机构商品购买者必须为依法成立的注册地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中国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机构商品购买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事人参商品现货交易业务,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客观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商品现货交易。
第三条 商品购买者在参与交易所的人参商品现货交易之前,应当熟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此市场的风险,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四条 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对商品购买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交易所在与客户(商品购买者)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调查了解客户以下信息:包括商品购买者的身份、资产状况、行业背景、贸易经验、风险偏好、贸易目标等相关信息;
交易所应充分提示商品购买者其参与交易的风险性,并审慎的评估其参与此商品交易的适当性,具体如下:
1、分析评估商品购买者风险承受能力和现货贸易履约能力;
2、向商品购买者绍相关交易产品、交易规则制度、业务特点等,进行有针对性的交易商教育;
3、跟踪了解商品购买者风险承受能力变化情况,及时记录相关情况,并向商品购买者充分提示交易风险;
4、交易所要求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对商品购买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其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并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第六条 交易所应当切实履行对商品购买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职责,据第四条所了解到的相关信息,区分商品购买者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客户做好风险揭示、培训、教育等工作,引导商品购买者在充分了解交易所人参交易的基础上参与市场交易。
第七条商品购买者应当客观的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的决定是否申请开通交易所的人参交易,并按照规定办理参与此交易的相关手续。
第八条 商品购买者在申请开通交易所人参业务时,应当交易所对商品购买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工作,如实的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有关的要求。商品购买者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交易所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参与交易的服务。
第九条 交易所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1、产品的特性、定价方式和交收情况;
2、相关市场的交易风险的性质和复杂程度;
3、客户可能产生的本金损失和最大损失;
4、可能存在的其他重大风险因素。
第十条 商品购买者在参与交易所交易之前,必须充分阅读并理解客户风险揭示书,在交易所现场或远程视频的方式签订风险揭示书,同时交易所经办人员也需最终签字确认,而后才可为商品购买者开通交易所人参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自然人商品购买者由于抗风险能力相对而言较差,因此在参与交易所业务之前,必须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充分了解本市场的交易风险并自愿承担;
3、健康状况良好;
4、具有现货市场贸易的经验或相关交易商品的消化能力;
5、且通过交易所的商品购买者进行购买适当性的客观评估。
第十二条 满足以下任何一条规定的自然人商品购买者禁入该市场参与交易:
1、年龄在18周岁以下或60周岁以上;
2、利用举借债务、银行贷款、拆借资金、养老基金等非自有资金等方式参与此贸易行为的;
3、交易所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员、财务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4、有操纵市场行为或者其他涉及现货交易欺诈行为、违反交易所的有关规章制度或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市场禁入者”。
5、没有通过交易所购买适当性的客观评估。
第十三条 机构商品购买者在参与交易所业务之前,必须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1、依法成立的行业内法人机构或非法人团体;
2、近三年没有严重的违法违规记录;
3、资金来源明确且适合于此类商品交易;
4、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
5、有对人参现货交易业务的需要,有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通过交易所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客观评估。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机构商品购买者禁入该市场参与交易:
1、国家明令禁止不能参与此交易的机构;
2、有违规记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濒临破产的机构;
3、在交易所参股的机构;
4、有操纵市场行为或者其他涉及现货交易欺诈行为、违反交易所的有关规章制度或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机构,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市场禁入者”。
第十五条 商品购买者参与交易的流程:
1、在交易所领取或下载开户登记表,商品购买者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开户登记表分为自然人和机构两种格式)。
2、交易所根据商品购买者在开户登记表中填写的内容进行初步的开户审核,决定是否可以开户。
3、对客户所提供的身份证进行核实,辨别真伪,确定是其本人所持有并在有效期内。
4、审核通过后由交易所与商品购买者签订客户协议书,并且对开户本人进行现场拍照留档,附于开户登记表上,一同存档备案,便于查询和管理。
5、交易所对商品购买者者进行风险性的教育以及相关基础知识的培训。
6、交易所对商品购买者进行介绍相关交易产品、交易规则制度、业务特点等,进行有针对性的交易商教育;
7、达到开户标准后,交易所为商品购买者开通交易账号。
8、交易所将商品购买者相关资料以及客户协议书进行集中存档备案。
9、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商品购买者,由交易部对该账户进行激活,客户方可对帐号进行操作。
10、商品购买者需将购买商品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具有政府授权资质的结算中心(暂定通化股权托管交易所有限公司)或结算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客户方可正式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对商品购买者进行风险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交易所应严格依据人参批发零售交收的规则及自身相关业务制度,了解商品购买者基本情况,充分提示商品购买者参与交易的风险性,并审慎评估其参与交易的适当性。对不适宜参与交易的主体,应耐心解释、说明,切实履行审查职责。
2、交易所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针对商品购买者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向其充分介绍参与交易的性质、交易规则,持续提示其参与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3、交易所应当加强对商品购买者的服务,持续开展商品购买者教育、培训工作,引导其理性、规范地参与交易。
第十七条 为了确保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健康地发展,交易所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强化市场的监管。
第十八条 商品购买者务必密切关注交易所相关的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及时了解市场风险状况,依法合规从事人参贸易。
第十九条 交易所将妥善的保管对商品购买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资料,并依法对客户的信息承担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 交易所将妥善保管商品购买者的所有交易记录,并依法对其保密,未经允许不得传播。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持续不断的向商品购买者提供服务,针对于市场的变化,及时地提醒客户关注风险,引导客户理性、规范的参与本市场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成立专门的部门或指定专业的人员,组织实施本市场对商品购买者进行购买适当性管理的和商品购买者对商品购买风险教育等方面的落实工作,并且强化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应当对商品购买者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异常的交易行为和涉嫌违规的行为,应当告知、提醒、通知客户,并及时地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对从事异常行为的商品购买者实施口头警告、书面警示、责令改正、约见谈话、出具警示函、通报批评、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来规范和约束商品购买者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对商品购买者商品购买者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交易所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