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仓库的管理,规范交收行为,保证电子交易商品的交收正常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和《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准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授权,按交易所规定模式为交易所商品挂牌人、交易会员提供商品(主要指野山参产品及相关产品,下同)仓储及相关实物交收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核准仓库进行监督管理,核准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交易所对核准仓库实行审批制,申请核准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经营资质;
(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核准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等各项规章制度;
(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丰富的仓储管理经验;
(七)储存条件良好,符合交易所交收商品仓储特性要求,仓储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八)具备良好的出入库装卸能力和交通运输条件;
(九)有严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十)具备应用交易所的交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能力,能实时准确地反映保管商品的动态情况;
(十一)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核准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法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七)申请单位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核准仓库的批准文件;
(八)申请单位简介(仓储条件、库容详细说明及仓储地图等);
(九)仓库商品出入库制度和存储商品管理制度;
(十)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核准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仓储战略合作协议书》;
(四)交易所颁发《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核准仓库证书》;
(五)核准仓库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管理办法,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存储及交收业务;
(六)交易所在官网公示后正式启用。

第七条 核准仓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
(一)交收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须到交易所备案;
(二)缴纳风险保证金;
(三)核准仓库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收业务培训;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核准仓库申请放弃核准仓库资格, 应向交易所递交《放弃核准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 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在官网公示,核准仓库必须按照《仓储战略合作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履行权利和义务,直至交易所审核批准的资格终止日。在此期间,核准仓库应妥善办理如下事宜:
(一)停止交易所商品挂牌人的产品新入库业务;
(二)审批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与交易所全部业务及未完成业务的明细;
(三)注销其开具的存货凭证;
(四)交收商品全部出库;
(五)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六)按交易所规定清退风险保证金。

第十条 核准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所应及时通告商品挂牌人、交易会员、核准仓库,并在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布。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核准仓库的权利:
(一)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交易所官网公示为准);
(二)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收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三)有权拒绝不符合交易所规定标准的商品入库;
(四)交易所相关规则和《仓储战略合作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核准仓库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有关规章制度,接受交易所的监管;
(二)认真做好交易所的商品挂牌人、交易会员库存货物品种、规格、产地、重量等细项的库存报表。每月须准确、及时地向交易所报送指定商品仓储库存统计资料;
(三)健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交收业务,主动配合交易所的工作,积极协助交易所的商品挂牌人安排交收商品的入库、验收、仓储、倒库、出库、运输等相关事宜;
(四)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对商品进行验收入库,并对在仓储管理系统中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五)确保开具的存货凭证与入库商品相符,并对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六)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七)按交易会员注册仓单的要求提供商品;
(八)保守交易所及商品挂牌人、交易会员与电子交易、实物交收有关的商业秘密;
(九)缴纳风险保证金;
(十)妥善保管商品的附随凭证(质量证明书、质检报告等);
(十一)妥善保管交易会员的提货凭证,至少保存三年;
(十二)应定期自查,并且配合交易所的巡检,填报有关报表;
(十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本结构、仓储场地等事项或发生可能涉及商品安全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清算等情况时,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交易所报告;
(十四)出现法律纠纷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应向交易所报告;
(十五)交易规则及有关规章制度和《仓储战略合作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核准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四条 核准仓库应保证交收商品优先办理入、出库。

第十五条 商品挂牌人申报入库的商品在入库过程中,核准仓库应及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验收,并将入库数量、检验结果及时录入交易所指定仓储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核准仓库对交收业务进行计算机管理,帐目及有关单据须按交易所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处理,并定期发送至交易所。

第十七条 核准仓库对检验后的样品应设专门地点存放,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核准仓库应对保管的商品进行定期检测,并做好记录以备查验。

第十九条 商品不得露天存放。

第二十条 核准仓库的贮存设施及条件应达到国家及行业内对野山参及产品的存储要求。

第二十一条 核准仓库应保持库房消防设施良好。

第二十二条 核准仓库应将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等级牌号的商品分开码垛,不得混垛。
核准仓库应当对商品实行挂牌管理,挂牌标识的内容应当符合规定、清楚明了。

第二十三条 核准仓库对交收商品的存放仓位不得擅自移动,如确需移动应当及时告知并征得交易所同意。

第二十四条 货物出库时,核准仓库负责办理出库手续,做好复核工作:
(一)复核《提货单》是否有效;
(二)核对提货密码;
(三)核对《提货单》与之相对应的货物是否完全相符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核准仓库应当及时将交易会员的提货信息录入交易所的指定仓储管理系统,如提货人对提货实物提出质量异议的,应将情况及时反馈至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非交易所指定检查人员及交易所认可的交收仓库第三方监管机构的指定人员,不允许进入仓库查看储存的商品。

第二十七条 核准仓库对入库人员应进行适当的安全检查,确保库存商品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核准仓库必须核对入库商品首次投保财产险的资料,并对商品首次保险期限届满后代为进行续保。

第二十九条 核准仓库必须对交收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三十条 核准仓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交收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收商品的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和提高核准仓库对商品挂牌人、交易会员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仓库管理水平,交易所对核准仓库的监管制度如下:
(一)自查制度
核准仓库根据本办法及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且填写《自查记录表》,将检查结果送交易所。
(二)交易所抽查制度
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随时对核准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核准仓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交易所委托检查制度
交易所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每半年一次)对核准仓库进行检查,并向交易所汇报,核准仓库应予以配合。
(四)年审制度
交易所每一年度对核准仓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和评比。交易所将根据审核评比结果,调整交收仓库的配货量和交收限量。对确不符合核准仓库要求又不能做改进的仓库,交易所将取消其核准仓库资格。
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账目管理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第三十二条 禁止核准仓库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处理或倒卖保管的商品,擅自移动、挪用或调换交易会员已注册交收商品;
(二)与商品挂牌人、交易会员联手,以虚占库容等方式影响或企图影响交易所价格;
(三)未按规定交收货物;
(四)因保管不当,引起储存商品变质、损毁、灭失;
(五)在搬运、装卸、堆码等作业过程中故意造成包装和商品损坏;
(六)限制、故意拖延商品的入库、出库;
(七)蓄意刁难,妨碍实物交收;
(八)不按交易所官网公示的标准收取费用;
(九)拒绝、阻挠交易所依法监督检查;
(十)弄虚作假,影响交收业务正常进行;
(十一)违反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核准仓库的交收限量。

第三十四条 核准仓库应向交易所缴纳风险保证金作为仓库履行义务的保证。若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首先用其所缴纳的风险保证金赔偿,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交易所有权向核准仓库追索。

风险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在《仓储战略合作协议书》上明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新加坡全球人参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